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清水县人,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湾**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 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从天水乐途汽车租赁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绿岛大酒店楼下)将该公司车牌号为陕A5****的一辆银灰色现代悦动汽车租出后,何某某将该车的行驶证和产权登记证书伪造自己名下,造成其为该车车主的假象。2014年11月7日何某某向崔某某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在天水市绿色市场附近以20000元将该车抵押给崔某某,同时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及产权登记证书一并交给崔某某后逃匿。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茗龙轩茶楼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大成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7月5日从天水盛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走一辆车牌号为甘EF****的黑色现代悦动轿车一辆后,何某某伪造该车产权登记证书(将该车伪造在自己名下所有)向汪某某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在麦积区社棠镇鱼塘附近以20000元将该车抵押给汪某某。现该车已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将租赁的车辆谎称自己所有抵押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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