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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园**号楼**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可以在电信局按政策低价买到苹果iphoneX手机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149600元、安某某21000元、王某某17700元、赵某某3500元、祁某某7000元、李某甲15300元、高某甲18500元、张某某10500元、康某甲3500元、康某乙28400元、徐某某8200元、李某乙3500元、李某丙3500元、何某某101000元、高某乙11400元,共计402600元。立案前,被告人何某某给高某甲退还2000元,给何某某退还666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19年8月2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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