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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字某某虚构帮其购买手机为由,骗取字某某人民币1350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购买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摩托车(车牌号云******)骗走,并将该车变卖。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被害人寻回。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被骗时鉴定价格为425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向被害人曹某某虚构云******摩托车系自己所有并卖与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查找丢失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某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变卖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0年8月4日、12日,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邱某某、崩某某虚构有房屋出租需交定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崩某某人民币1200元、15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虚构购买电脑为由将被害人电脑配件等骗走,并将其变卖非法获利。案发后,被害人支付2050元价款寻回被骗电脑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字某某等七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散卷壹册,光盘伍张,换押证壹份、追缴申请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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