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暂住四川省射洪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9月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假意向吴某某购买“**”游戏账号,之后冒充游戏商人(中间人),以收取交易押金及借款等理由,骗使吴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向其指定游戏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5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于四川省射洪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百度贴吧截图、充值记录截图、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证实,2020年5月,其通过网络出售游戏账号时被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钱款。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手机照片及微信信息照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证实,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向其借用过手机和微信,聊天记录被何某某删除了。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过程。
4、谅解书、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主体身份。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斐
检察官助理 胡静逸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电话1878258****。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胡某某,电话1851651****。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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