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其能够将被害人向某某孩子安排进入南京玄武外国语学校就读,通过卢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进行商谈并签订协议,以支付费用为由,从被害人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向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曲 伟
代理检察员:范慧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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