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南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由,收取了杨某某10万元人民币作为经费,其称委托 “亚东”办理工作相关事宜,但无法提供“亚东”任何有效信息。何某某一直未办理安排工作相关事宜,并以各种理由推托,后逃避失联。2019年10月5日,何某某已将全部款项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并支付利息,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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