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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灯塔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18日灯塔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系被害人吴某某母亲的侄子,吴某某与解某某夫妻在灯塔拥有两家服装商店,亦有接触网络销售之意,何某某便以与夫妻二人共同在网络上销售衣帽为名,先后编造在淘宝、快手、抖音、京东等网站开网店销售衣服鞋帽,在**街租六百平房子干秀场直播,向沈阳**传媒供货,在辽阳、吉林开**传媒分公司等理由骗取二人钱财。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从深圳腾讯微信、杭州支付宝调取三人转账记录显示:吴某某、解某某向何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714323元;何某某向解某某、吴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15072.88元。另查,依据吴某某提供的书证显示夫妻二人共向何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19420元;从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调取转账记录显示:何某某支付解某某人民币10000元;何某某到案当日归还夫妻二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共骗取人民币698670.12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收条、吴某某手记流水记账单、解某某自述材料、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解某某、吴某某陈述;

3.证人文某某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腾讯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冰
    王秀芳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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