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0********,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陌陌”手机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韩某某,并互加微信好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谎称自己叫“某某”, 离异单身,愿意成为被害人韩某某的女朋友,并与韩某某以男女朋友相称。2018年5月16日至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编造要支付孩子医疗费、支付货款、开新店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7250元,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事后归还人民币1000元。

2018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路“**酒店”**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