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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莆田市**苍林小学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016年6、7月、2017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三次联系制造假证人员(另案处理,下同)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附近将编号为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不动产地址为莆田市涵某某**街道**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交给制造假证人员用于伪造不动产权证书,后将上述三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用于向陈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抵押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涵某某**街道**街附近一民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不动产权证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送检的三本不动产权证书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文与公安机关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取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物证;

2.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吴某甲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吴某乙、郑某某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20年8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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