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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软件在群名称为“郴州厨师汇”的QQ群(群号为156815176)中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雷某某看到信息后,通过QQ与何某某联系,并通过其微信昵称为“重生”(微信号:******)的帐户添加了何某某昵称为“^o^小妮子^o^”(微信号:******)的微信帐户为好友。双方在微信联系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其在微信朋友圈下载的他人发布的口罩照片,营造其有口罩的假象获取雷某某的信任。何某某谎称其有12000个口罩,并要求雷某某先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元。雷某某通过支付宝向何某某支付3000元钱定金后,要求何某某在当天23时前将口罩送到郴州市栖凤渡镇予以交付。被告人何某某未按约定时间送货,雷某某便多次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要求何某某交货或者退钱。何某某提出还需要雷某某再支付人民币2000元进行周转,同时,为进一步获得雷某某信任,向雷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定位信息,并谎称其姓名为“邓华庭”。雷某某未按照何某某要求再支付2000元,随后何某某将雷某某的微信帐户加入黑名单。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的父亲何四清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代何某某退还了雷某某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永庆

检察官助理:龙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调查评估材料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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