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从彭某某(未满16周岁)处学习了冒充直播平台客服人员,以发红包双倍返利诱使他人发红包来骗取钱款的诈骗手法,并回到桂阳县实施诈骗:
1、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陈某某(未成年人)的QQ,向陈某某发布红包返利诈骗信息后,诈骗陈某某微信红包515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民警将骗取的515元退还给了被害人。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未成年人)的QQ进行诈骗,但被害人李某某称刚刚也被别人用这个方式骗了钱,被告人何某甲便谎称其可以帮李某某追回被骗钱款,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发送红包金额共计人民币2564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民警将骗取的2564元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何某甲的手机一部;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QQ、支付宝、微信资料及转账截图、受害人李某某的QQ聊天、李某某与何某甲QQ聊天记录、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里
检察官助理:苏贻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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