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焦作市荣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片**号,现住武陟县**苑**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口罩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彭某某2000元、苟某某1653元、郝某某3000元、李某甲25000元、张某甲15000元、张某乙5800元、冉某某115000元,共计人民币16745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陈述;
3.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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