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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其一个客户需要资金“过桥”为由,伪造一份以柯某某为借款人、何某某为保证人的借条向莫某某借款10万元,骗取了莫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借条上冒签了柯某某的名字,并按上自己的指纹当作柯某某的指纹。2018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德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外出工作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德庆县凤村镇圩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借条、指纹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1式4联、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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