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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地下)。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参与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外地车牌转广州车牌,答应帮助被害人梁某伟的三个朋友代办该业务,被害人梁某伟在收到朋友交的定金后在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荟文三街**号**房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300元。在2018年11月12日约定办理车牌的当天,被告人何某某未出现,电话不接听微信也不回复,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在被害人追还定金的过程中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之后为逃避被害人将个人电话和微信全部更换。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龙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伟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航

检察官助理:刘敏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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