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巷**号,现住: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2月0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前科情况:200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冯某君在广州市荔湾区**大道东**号**房看到被告人何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现货口罩信息后与之联系,确认其是否有现货口罩出售,被告人何某某骗其有现货口罩出售。2020年02月02日15时,被害人冯某君向被告人何某某下单110个口罩,后微信转帐1430元并留下收货信息,被告人何某某收到转账后没有发货给被害人冯某君,且一直不回信息不接电话。
2、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刘某武看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有口罩现货出售信息,2020年01月30日,被害人刘某武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确认其是否有现货口罩出售,被告人何某某骗其有现货口罩出售,被害人刘某武向其下单了300个n95口罩,微信转账4500 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以找口罩为名进行推搪,2020年02月02日开始不回复并不接听微信语音电话。
3、2020年02月03日,被害人罗某恒看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有口罩现货出售信息,02月04日被害人罗某恒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5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微信转账225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没有口罩发货仍没有退钱给被害人罗某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证据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冯某君、刘某武、罗某恒的陈述;
3.证人何某仪、吴某军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锡华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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