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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室,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号****, 工作单位:莆田市**电梯销售公司**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武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经朋友杨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山西省**商会中国建设银行**平台的负责人何某某。2015年初,武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三家小企业连保,欲通过何某某及山西省**商会平台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何某某将三人的贷款申请递交至建行,经**北路支行客户经理张某某和行长某某某对该三家小企业实地走访、审查,认为该三家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均与建行放贷标准相去甚远。遂否决了贷款申请。

2015年4月底,何某某虚构武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三人申请的贷款已被建行审批通过贷款很快能发放为由,向武某某收取贷款保证金80万元。武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何某某80万元,当日何某某将武某某交付的80万元挪作他用。武某某多次要求何某某退还80万元保证金,何某某均以各种由拒绝,后武某某与何志贤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得到建设银行承诺放款的情况下编造贷款能很快发放的谎话,骗取被害人武某某80万元保证金,当日就挪作他用,后来拒不退还,失去联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19年1月3日

附:侦查卷叁册、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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