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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区**路**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冒充济南电视台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谷某某结识,并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又结识徐某某,二人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继续与被害人谷某某保持恋爱关系,并分别向双方隐瞒与二人同时交往的事实,虚构亲戚生病、单位学习培训等理由骗取谷某钱财,用于个人及与徐某某交往期间的消费、购买彩票等。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共骗取谷某某人民币19091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1991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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