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何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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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9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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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10381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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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固定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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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辽宁省海城市**小区**栋**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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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辽宁省海城市**组**街道**村**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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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 |
日期 |
2019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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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本院) |
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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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2020年1月22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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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9年4月21日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抖音、火山、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在香港代购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香烟、华为和苹果牌手机,先后骗取丁某某、乔某某、原某某等14名被害人11,600元人民币。案发后,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海城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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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照片、谅解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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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等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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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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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辨认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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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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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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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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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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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 |
八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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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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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此 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2月17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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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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