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郎某某**镇**新苑**幢**单元**室。2018年1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全民K歌手机APP上结识被害人薛某某后,谎称自己叫陈某某,是郎某某**学校的老师,并从网上下载美女照片发送给薛某某,隐瞒已结婚生子的事实,与被害人薛某某进行网恋。在骗取薛某某的好感和信任后,何某某以家庭困难,父亲生病需要钱为由,以及虚构自己患有白血病,需要钱还治病所欠贷款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给其微信、支付宝转款共计67405元。2019年8月14日,何某某在淘宝网上订购一部华为P30Pro智能手机,骗取薛某某给其代付5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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