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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以虚拟的攀枝花市西区二医院骨科医生“贺某某”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2019年3月,陈某某的丈夫摔伤后,便请托何某某找关系评残,双方见面认识。随后,何某某虚构以能够帮助找关系评残、给患者做手术失败及出差学习眼睛受伤等事由骗得陈某某的信任和同情,陆陆续续给其转钱。最后,为达到人死债消的目的,谎称自己病情加重、死亡。期间,共骗取陈某某623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核算笔录;电子物证勘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微信交易转账记录截图;何某某的供述;陈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623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加丽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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