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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捕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62********,汉族,大学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101号**小区**号楼**号,现住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苑**号楼**单元**楼西户。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16日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嘉某某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1日、5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向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30万元,认购森泰御城二期房产一套,并签订认购协议。2013年12与3日,因借款纠纷,该30万元认购金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2014年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认购金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将认购协议及收据交由被害人杨某某,并告知杨某某该房产为其所有,以此取得杨某某信任,并以转让该房产为名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37500元。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济宁至兖州城际公交601路公交车上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协议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质占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苑**号楼**单元**楼西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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