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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奇台县****员工宿舍。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自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自2019年2月7日至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田某某的虚假身份以给古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古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5月6日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田某某的虚假身份以给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克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给张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1月5日、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给韩某办理驾驶证为由,两次骗取韩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5月6日向被害人韩某退还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1月31日、3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给刘某办理驾驶证为由,两次骗取刘某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4月17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网上追逃,于同年5月6日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红林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何某某作案工具魅族PRO7Plus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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