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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街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右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因患有肝脓肿去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就诊,但在住院登记时,使用其弟弟何某甲的身份信息进行了住院登记。何某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经一名男子介绍办理假住院手续后,向该男子支付3000元现金,该男子为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何某甲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的住院病历,何某某拿到这份虚假病历后,在朔州市右玉县医疗保险中心进行报销。后朔州市右玉县医疗保险中心将24097.18元转入到何某某的社保账户(银行卡号为621725810000930249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右玉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何某甲等5人医保报销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弟弟何某甲的身份信息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之后又向右玉县医疗保障局提供假病历假发票,骗取24097.18元医疗保险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将骗取的24097.18元保险金全部退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小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街南**区**号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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