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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住佛山市高某某**镇**员工之家。2020年6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佛山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期间,多次谎称帮助购房业务缴纳税金、定金、申请购房折扣等为由,骗取购房业主财物后,用于赌博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需要补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后,将款项用于网上赌博并输光。现被骗款项无法追回。

2.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帮业主交纳房屋契税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契税款人民币11814.5元,将款项用于网上赌博并输光。现被骗款项无法追回。

3.2020年8月17日和8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以帮业主交纳定金和10%的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人民币28000元和91733元,将款项用于网上赌博并输光。现被骗款项无法追回。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 李炜豪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的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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