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让他人代刷及利用 “分身”软件、购买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等方式,编造虚假的新用户信息,骗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台的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本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公司的员工,在案件线索比对中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刷单骗取其公司补贴款。
2、拉扎斯公司出具的清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刷单情况。
3、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过程。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主体身份。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拉扎斯公司补贴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斐
检察官助理 胡静逸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电话1536212****。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辩护人:高某某,电话1362186****。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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