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找到被害人杨某某,自称其认识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帮杨某某处理好土地纠纷。杨某某于2016年1月和3月分别交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和10000元作为处理土地纠纷的费用,何某某每次均向杨某某出具收款协议并声称一定能办理好土地纠纷的事。在先后两次收到杨某某交给其的上述费用后,何某某均使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杨某某多次催促事情办理进度,何某某均表示事情正在办理中。杨某某意识被骗后将何某某诉至阳西县人民法院,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何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返还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方式推脱,至今未返还。
2017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接触被害人高某某,自称其认识政府人员,以为高某某处理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分别在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门口骗取高某某的儿子容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在电白区**镇政府门口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掩盖其诈骗犯罪事实,何某某向高某某声称其已将收取高某某和容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及其本人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交给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并虚拟政府工作人员“钟某某”的名义开具一张人民币18000元的收据给高某某。之后,何某某将收取高某某和容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中的绝大部分使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高某某多次催促事情办理进度,何某某均表示事情正在办理中,高某某意识被诈骗后,又多次催促何某某返还被骗的钱,但均被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方式推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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