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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英德市**,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被告人何**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社会面临口罩、体温枪防护物资紧缺的时机,在其并没有口罩等物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英德市**家中发布虚假的推销口罩、体温枪等信息,骗取受害人邓**、刘**、黄**等人的信任,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受害人邓**购买体温枪款项人民币8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收取受害人刘**购买口罩款7580元,收取黄**购买口罩款15150元。被告人何**骗取到上述三位被害人款项合计3113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赌博等支出。案发后,被告人何**家属已经代其偿还上述款项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清远市清新县**被告人何**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何**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告人何**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邓**等人陈述;

4.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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