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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恒达花苑5栋5-5租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在2019 年9月至2020 年1月任职于长沙市雨花区一陪玩游戏工作室期间,利用其在“比心”app上发布的各类手游陪玩订单进行接单后再推荐给陪玩员工的便利条件, 2019 年10 月31日,当被害人何某某在“比心”app和陪玩职员徐捷(姚某某前女友)玩了两把王者荣耀后通过“比心” app想添加徐婕微信时,被告人人姚某某明知徐捷微信无法使用也不告诉对方,却将自己所持有的微信账号yao_tanlan通过自己的“比心” app发送给对方,使对方误认为微信账号yao_tan lan的使用者就是徐捷,当晚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先后两次共计转账1040 元为陪玩游戏存单。2019年11月1日起, 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冒充徐婕、徐婕的表弟小智,利用何某某对徐捷的好感,先后以没有生活费、自己借了高利贷,弟弟借了高利贷等名义博取被害人何某某的同情骗取何某某的钱财。 直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6221.2元, 将诈骗所得的钱财均用于日常消费及偿还高利贷。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QQ截图、手机检材列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捷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贵纯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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