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谎称可以给伊川县**镇**村的****工地供应砂石料,并以送礼、缴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梁某某1.8万元。之后,何某某将该款用于还账。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伊川县**镇**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收据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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