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以认识**市**区**镇政府的领导,可以介绍被害人刘某某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工作为由,虚构了“何某甲”等人,并且虚构各种理由(需要打点关系,请相关人员吃饭或者送礼,以及转职工的学习费等)为借口,多次向刘某某索取钱财,共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458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冀慧
附:
1.被告人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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