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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11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以认识**市**区**镇政府的领导,可以介绍被害人刘某某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工作为由,虚构了“何某甲”等人,并且虚构各种理由(需要打点关系,请相关人员吃饭或者送礼,以及转职工的学习费等)为借口,多次向刘某某索取钱财,共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458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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