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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何**,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张巡路劳动局家属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已告知被告人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伪造合同和公章,谎称自己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40万平方米的工程,以介绍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贾**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何**主动退还被害人5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贾**的陈述;3、证人顾*、杨**的证言;4、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何**现取保候审(152******6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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