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5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先以雇佣被害人符某甲干活的名义和为其租赁出租房的方式博取符某甲的信任,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司厅巷老影城对面一出租房内,以给符某甲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先后两次从符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0000元和50000元,诈骗金额共计8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临海市沿江镇白箬潭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结果、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账号流水信息、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参保缴费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符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