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捕前任民权县**乡**村委主任兼会计,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5 日、7月 30 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8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民权县**乡**村扶贫干部向该村的贫困户发放了“三帮一扶”资金,每户1000元。后该村支部书记张某甲(另案处理)和村委主任兼会计被告人何某甲经过预谋后,以给贫困户协调了贫困户指标,协调了三帮一扶资金,请领导吃饭花钱为由,骗取贫困户的信任,分别向贫困户程远河等32户贫困户收取了100--700元不等费用,共计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何某乙、郑某某、王某甲、范某某、李某甲、何某丙、冯某甲、敬某某、仝某某、李某乙、张某丁、樊某某、张某戊、闫某某、杜某某、张某戌、张某庚、冯某乙、程某某、朱某某、冯某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石某某、王某乙、李某戊、李某戌等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王国红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