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小学文化,原江阴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在经营江阴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9日吊销)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宜昌*甲纺织有限公司、宜昌*乙纺织有限公司为江阴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29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5.64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江阴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5.64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到江阴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公司资料、银行流水、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江阴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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