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虐待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 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号,住江安县**镇安置房****元****号。因本案,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唐某乙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唐某乙的孙女唐某甲(2013年7月1日出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照顾,于2018年9月由其曾外祖母李某某交由唐某乙和何某某照顾。被告人何某某因脾气暴躁,且认为唐某甲的父亲对自己态度不好,产生不满情绪。何某某在照顾唐某甲期间,以唐某甲在琐事中不听话为由,多次对唐某甲打、咬、掐、烫的行为,致唐某甲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1、唐某甲外伤致肢体瘢痕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唐某甲被咬伤致右前臂皮肤破损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3、唐某甲面部皮肤被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4、唐某甲左脚前掌皮肤被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5、唐某甲外伤致背部皮肤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咬、掐、烫等方法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小勤

2020年3月27

附:1.​ 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