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4301241998********,199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
2018年04月11,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宁乡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20日,贺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快手”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时同刘某某、唐某某(以上2人均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为泄愤报复双方约定在黄材镇名叶宾馆楼下巷子里约场子打群架。随后贺某某、周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了被告人何某某和戴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张某某(以上2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由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刀、武士刀、砍刀等凶器来到黄材卫生院。后贺某某、周某甲等人在黄材卫生院门口时,被刘某某一方的人发现,贺某某当场逃离现场,刘某某一方的人持“管杀”、棒球棍等凶器对周某甲进行砍打,致周某甲腰部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周某甲、戴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蒋某某供述,另案处理人刘某某、黎某某、周某乙、喻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何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两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7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