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11982********,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29日和9月29日,先后三次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蚂蝗桥附近开设“鱼儿机”游戏室,后谭某某(已判刑)因经营利益指使高某某(已判刑)到何某某等人开设的该游戏室滋事,高某某随后以在游戏室内丢失打火机为由与何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同年3月30日,何某某接到高某某电话邀约其到永川区一环路黄荆加油站附近谈判后,因担心双方见面后发生冲突,遂邀约徐某某、“强某某”及“强某某”的朋友(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械具,与肖某某等人一起来到现场。与此同时,谭某某、高某某召集周航、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场。双方见面后,高某某等人持械追砍何某某等人,致何某某头部、肩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某左枕部皮肤裂口,深达肌层,右肩部皮肤裂口,深达骨面,肩峰部可扪及一槽状缺损,斜方肌及三角肌部分断裂,肩锁韧带损伤,达失血性休克(轻度),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肖某某、谭某某、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邀约他人持械与对方在公共场所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鑫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599897****;

2. 侦查卷宗3册、光盘46张;

3.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