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3********,汉族,高中毕业,登封市****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区**路*号楼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6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登封市****有限公司股东、具体负责公司货品销售及货款催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所结郑州****公司货款24570元、河南*****有限公司货款787973元、郑州*****公司货款325111元,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上述共计人民币1137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禹某某、韩某某、吕某某证言;3、视听资料;4、有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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