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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382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津**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入职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园区内的天津**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职责为管理公司货物出仓,同时负责应收款、应收票据管理等。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3日,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以现金方式所收取的公司货款、运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予以截留,未交回公司入账,并于2016年1月3日携款潜逃。事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及生活开支。

2016年1月4日公司发现后经查找无果遂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调查,上网缉捕何某某。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何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货物运输协议书、货运单、银行账户账单、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14万余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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