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7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花园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受雇担任晋江市东石镇佳兴超市(下称佳兴超市)收银员。2017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收银员职务之便,采用删除购物信息、修改购物信息的方式非法侵占佳兴超市收银款人民币241217.58元,采用虚假退货的方式非法侵占佳兴超市收银款至少人民币60828.25元。2019年1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佳兴超市采用修改购物信息的方式侵占佳兴超市收银款人民币186.4元,但因被佳兴超市发现未能侵占该部分收银款。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赔偿佳兴超市人民币40000元。同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白色硬皮外壳记账本1本、银行卡2张、VIVO21A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记账本1本、银行卡2张、手机1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明细、收银记录单据、侵占资金明细表、收条、还款承诺书、自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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