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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36号 

被告人何某某 ,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期**栋** 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云南**有限公司理财顾问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POS小票上篡改客户签名和伪造客户情况说明的手段,以支付客户投资本金和利息的名义,欺骗云南**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人民币2732000元转到被告人何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非法占有进行挥霍。2020年3月1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单位报案材料;3、证人母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陈述和辨认笔录;4、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银行交易明细、《委托资产管理合同》;5、情况说明、本金及收益变更协议;6、司法会计鉴定书和通知书: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10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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