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39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对其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对其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1月进入深圳市**区**酒吧工作,任职该酒吧的财务出纳,负责经手管理酒吧资金、给员工发放工资等工作。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何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经手管理酒吧资金的便利,侵占酒吧资金共计350290.8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8年4月10日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侵占公司应付酒吧2月租金及1月水电费208138.00元人民币;侵占公司应付员工工资12200.00元人民币;侵占公司应付2月啤酒款80430.00元人民币;侵占公司应付2月和3月应付香蕉款5600.00元人民币;侵占公司霸屏收入15922.80元人民币;侵占公司烟摊租金收入28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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