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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园**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害公司佛山市南海**丰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联系买家销售纸箱。在从事业务过程中,何某某萌生骗取公司纸箱后出售牟利的贪念。

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伪造与中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包装物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商标授权委托书、采购订单等材料,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称欲向**丰公司购买纸箱。骗取**丰公司信任后,何某某分多次将价值约120万元(根据材料费、加工费对账单计算)的纸箱从**丰公司运至顺德、南海一带的废品站出售,侵吞货款。

2018年12月,何某某再次伪造广东**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订单,称**公司欲向**丰公司购买纸箱。骗取**丰公司信任后,何某某分多次将**丰公司价值约42万元(根据送货单资料统计)的纸箱运送至**公司暂存,随后运至**公司附近废品站出售,侵吞货款。

2019年3月,**丰公司辞退何某某,要求何某某归还拖欠货款。何某某伪造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支票交**丰公司掩饰犯罪行为。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职务侵占**丰公司纸箱共约162万元。2019年12月10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作案经过。案发后,何某某及其家属向**丰公司退还赃款约128万元。**丰公司表示谅解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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