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利辛县某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利辛县某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白酒、啤酒城区东片商超业务。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提货未上交公司货款价值584806.65元,从公司提货未送给客户被其侵占价值299086.72元,收取客户货款不入账金额77865.5元,上述货物按进价并去掉返点,雪花清爽啤酒24元每件、柔和经典(1*4)207元每件、金种子6年(1*4)260元每件。被告人何某某共计侵占公司货物及货款价值961758.87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从公司提货未上交货款部分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从利辛县某某公司领取的货物加上何某某2016年底的库存共价值3191724.65元,其中柔和经典、商超6年等白酒价值1930838.65元、雪花清爽、冰纯等啤酒价值1246476元、被子等赠品价值14410元,何某某向公司上交货款2551508元,何某某在2018年3月还款给公司30000元、2019年1月还款给公司11000元。价值584806.65元的白酒、啤酒等货物被何某某侵占。
(二)从公司提货被其侵占部分
1.2017年6、7月份,何某某收取**超市王某甲的雪花清爽啤酒预付款57000元,约定每件20元的价格,后送货1288件雪花清爽啤酒,仍有1562件啤酒未送。2018年8月,**超市将利辛县某某公司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后经调解,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乐购超市300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王某甲货款已入公司账户且均已提货,何某某从公司提取1562件雪花清爽啤酒未送货给王某甲,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37488元。
2.2017年3月16日,何某某收取**超市陆某某的雪花清爽啤酒预付款12000元,约定每件20.8元的价格销售啤酒575件,后送货252件雪花清爽啤酒。2018年2月1日,何某某收取陆某某柔和经典种子酒预付款22600元,约定送174件柔和经典(1*4)未送货。2018年7月,**超市将利辛县某某公司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后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超市29358.4元。经查何某某账户,收取陆某某啤酒和白酒货款入账金额均已超过实际收取金额,且提货数量均已超过实际应发货数量,何某某从公司所提323件雪花清爽啤酒、174件柔和经典种子酒未送货给陆某某,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43770元。
3.2017年3月,何某某收取**超市王某乙的雪花清爽啤酒预付款12000元,约定每件20.8元的价格销售啤酒575件,后给王某乙送180件雪花清爽啤酒,仍欠王某乙395件啤酒。2018年7月,**超市将利辛县某某公司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后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超市8256元。经查何某某账户,王某乙货款已入公司账户且均已提货,何某某从公司提取395件雪花清爽啤酒未送货给王某乙,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9480元。
4.2017年3月起,何某某共收取**超市谭某某货款168870元,其中雪花清爽啤酒1507件货款29750元,金种子6年白酒(1*4)398件货款84520元,柔和经典种子酒(1*4)397件的货款54600元。先后送货雪花清爽啤酒640件、金种子6年白酒(1*4)188件(其中部分金种子6年白酒规格是6瓶装,为便于计算,均折成4瓶装计算)、柔和经典种子酒(1*4)289件,共价值91231.28元。2018年8月,**烟酒将利辛县某某公司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后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烟酒店77638.72元。2018年11月14日,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烟酒店730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超市货款入账户103208.5元(另外65661.5元计算在收款不入帐部分),提货价值超过入款金额,故何某某从公司提取价值11977.22元的货物未送给**超市,被何某某侵占。
5.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13日,何某某共收取**超市于某某雪花清爽啤酒货款686271元,先后以每件21.5元、20元、18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2017年11月8日,何某某和于某某对账后,何某某仍欠2156件雪花清爽啤酒,2017年11月13日,何某某收于某某空啤酒瓶后,打欠条欠124件雪花清爽啤酒,后于某某又提540件啤酒。2017年12月20日,于某某交给公司20万元白酒订货款,并计入何某某账户回款,后何某某提货后,未送货给于某某。2018年4月,**超市将利辛县某某公司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后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利辛县某某公司赔偿**超市23132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于某某货款入公司账户873708元,提清爽啤酒25873件,收20万预付款后提白酒510件,故何某某从公司提取啤酒1740件雪花清爽啤酒、510件经典柔和白酒未送货给于某某,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147330元。
6.2017年4月1日,何某某收取**超市黄某甲雪花清爽啤酒250件货款5000元,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何某某以每件20元的价格给**超市提雪花清爽啤酒110件。2019年5月15日,利辛县某某公司偿还**超市黄某甲28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黄某甲货款已入公司账户,且从公司提雪花清爽啤酒190件,故何某某有80件啤酒未送被其侵占,货物价值1920元。
7.2017年8月31日,何某某收取**烟酒店赵某某雪花清爽啤酒1390件货款25000元,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何某某以每件18元的价格给**烟酒店提雪花清爽啤酒150件,2018年3月18日,赵某某找到何某某,何某某称以前送的价格太低,每件应以26元计算,后经过重新计算,何某某给赵某某重新打了一个欠条,欠条写明欠赵某某雪花清爽啤酒807件。2019年5月13日,利辛县某某公司偿还**烟酒店20982元。经查何某某账户,8月份后赵某某货款入公司账户15000元(另外10000元计算在收款不入帐部分),且从公司提雪花清爽啤酒574件,扣除已送150件,故424件啤酒被何某某侵占未送货给赵某某,货物价值10176元。
8.2017年9月23日,何某某收取**烟酒店雪花清爽啤酒540件货款13500元,后何某某给黄某某提酒220件,还欠**烟酒店320件啤酒。2019年5月2日,利辛县某某公司偿还黄某某烟酒店736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9月份后黄某某啤酒货款入公司账户11296元(另外2204元计算在收款不入帐部分),且从公司提雪花清爽啤酒300件,扣除已送220件,故80件啤酒被何某某侵占未送货给黄某某,货物价值1920元。
9.2017年8月26日和2017年9月14日,何某某收取**超市康某某雪花清爽啤酒625件货款12500元,后何某某给**超市提啤酒118件,还欠507件。2019年5月29日,利辛县某某公司偿还**烟酒店10140元货款。经查何某某账户,货款已入公司账户,且从公司提雪花清爽啤酒550件,故何某某有432件雪花清爽啤酒未送货给康某某,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10368元。
10.2016年12月20号,何某某收取**商店李某某10000元柔和经典(1*4)订货款,约定按照每件160元的价格送货,后何某某给**商店提柔和经典(1*4)40件,仍欠22.5件未送货。2017年9月28日,何某某收取李某某2万元订货款,何某某未送货。2019年1月15日,利辛县某某公司偿还**店柔和经典(1*4) 50件,价值110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货款均已入公司账户,且从公司提货价值超过入货款,故何某某提取22.5件柔和经典和2万元货物未送给李某某,被何某某侵占,货物价值24657.5元。
(三)收款不入帐部分
1.2017年3月起,何某某共收取**超市谭某某货款16887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超市货款入账户103208.5元,故何某某收取**超市货款中有65661.5元未入公司账户,被何某某侵占。
2.2017年8月31日,何某某收取**烟酒店赵某某雪花清爽啤酒1390件货款250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8月份后赵某某货款入公司账户15000元,故何某某有10000货款未入公司账户被其侵占。
3.2017年9月23日,何某某收取**烟酒店雪花清爽啤酒540件货款13500元,经查何某某账户,9月份后黄某某啤酒货款入公司账户11296元,故何某某有2204元货款未入公司账户被其侵占。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11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被涡阳县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侵占财物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陆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利辛县某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电子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