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街道**楼**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何某某经人介绍加入“灵灵教”邪教组织,2007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被任命为“灵灵教”定陶东关分会主持后,多次伙同副主持(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进行邪教活动,恢复建立邪教组织并四处传教,发展邪教成员。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劝说“灵灵教”邪教组织成员王某某投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陈某某等人辨认何某某的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灵灵教”邪教组织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仍然恢复并建立邪教组织,积极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劝说并陪同同案犯自首,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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