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0********,壮族,职高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
被告人何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
被告人何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
被告人何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甲、何某某乙、何某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3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旧莫乡**村委会**村与广南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村将本村1300亩集体土地租给**公司采矿,租期20年,租金6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公司便将60万元支付给**村,该村大部分村民已领取自家该得到的份额。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甲认为租金低,要求村小组组长何某某丁到**公司争取增加租金,何某某丁不同意,何某某提议更换小组长,便组织村民罢免了何某某丁,后选举何某某戊、何某某甲及被告人何某某乙为村干部。2019年3月2日,何某某、何某某甲、何某某乙煽动、组织村民30余人到**村“控坤”处,将**公司通往矿山的道路堵住,强行阻拦车辆通行,后被旧莫乡政府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劝离。同月28日,何某某写了两块禁止**公司采矿的“通告”,后何某某、何某某甲、何某某乙再次组织30余名村民持“通告”到“控坤”处堵路,先是参与的人站在路上不让车辆通行,后用链子将三辆三轮车锁在一起堵在路上进行阻拦,时间长达4天,情节严重,致使**公司无法正常采矿,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何某某丙均积极参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三轮车;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土地租赁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丁、何某某己、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甲、何某某乙、何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甲、何某某乙组织村民堵路,情节严重,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何某某丙积极参与,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劲松、蒋春梅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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