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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4 年**月**日生,身 份 证 号 码32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巷**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 年7 月31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 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 月31 日被东台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 年7 月31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以及值班律师柳永红、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初,江苏**有限公司负责东台城东公司土建的负责人蒋某某,没有审查被告人何某甲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封闭空间生产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将没有通风孔和逃生铁梯的污水处理池刷漆工程口头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何某甲, 后何某甲安排何某乙、赵某某在池内进行涂漆作业。2018 年6 月11 日5 时左右,在江苏**有限公司城东公司西北角污水处理池工地,何某乙、赵某某在池内再次进行涂漆作业,被告人蒋某某、捷士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黄某某、承包人何某甲没有安排何某乙、赵某某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操作,且没有安排监护人员在场监护作业,没有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没有对现场保持监测,没有保证现场的通风。当日11 时许,何某乙、赵某某被他人发现昏迷在池内,后经120 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乙、赵某某系二氯甲烷中毒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何某甲拨打120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后随警察到公安机关;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警察在现场,仍然到现场参与处理事故,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何某甲共同赔偿何某乙、赵某某亲属各108 万元人民币,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甲、黄某某、蒋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巷**号;东台市**镇**村**组**号;东台市**镇**村**组**号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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