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街**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街**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8时许,因家庭纠纷,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到泸西县**镇***村“***”,何某某的父亲被害人何某丁建造电烤棚的地方。何某某与何某甲用各自带着去的锄头打砸何某丁的电烤棚,将何某丁的电烤棚附属建筑(住宿房间)窗子5道、装烟门观察门窗户14道、装烟室门2道、控制器19个、传感线19根、清灰门13道、自动排湿窗27道、百叶窗54道、观察窗12道、风机检修门11道、办公室铁门1道等财物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4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2把;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何某戊、何某乙、何某丙、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泸价认〔2020〕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作案现场,民警传唤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何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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