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中专毕业,链家地产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住郑州市惠济区**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尚诺房产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住郑州市二七区兰**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汉族,本科毕业,郑州鼎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301983********,汉族,本科毕业,郑州市凯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西峡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0********,汉族,本科毕业,郑州市豫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2000********,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住郑州市二七区**号楼**楼(户籍在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判处刑罚),提供他人信息,以50元至22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一次或多次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用于他人使用。
2019年12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郑州豫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于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14日,平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
2019年12月16日,何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
2019年12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将李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将田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未来路将胡某某抓获。
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4)伪造的结婚证、房产证截图;
(5)郑州市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6)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7)户籍信息;
2.同案犯韩某某供述;
3.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兰 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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