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派出所集体户委长沙市**。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2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利用在各个物流公司内担任搬运工期间寻找作案目标,再趁下班无人之际,窜至物流公司仓库实施盗窃。其盗窃作案3次,盗得彩电、电瓶、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9244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应聘到了长沙县榔梨街道梨江物流园C2栋30号恒弛物流公司工作,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发现公司仓库里摆着一台包装好的彩电,遂起意盗窃。当月2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趁仓库无人之际,驾车到了公司仓库附近,并偷偷关掉监控的电源,将仓库内的被害人史某某的一台创维65寸彩电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鉴定,该彩电价值为2199元。
2、2020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梨江物流园C2栋30号恒弛物流公司仓库中发现一些电瓶,遂起意盗窃。当月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到了仓库附近,偷偷关掉公司监控电源后,从公司仓库里盗走天能牌电瓶18箱,销赃得款4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瓶鉴定价格共计4160元。
3、2020年4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应聘到长沙县榔梨街道鑫创安物流园“平利物流”公司工作,同月16日晚,其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有两台笔记本电脑,遂起意盗窃。其趁无人注意之际,将2台笔记本电脑藏在公司仓库出口右手边的板子中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仓库无人之际,从仓库板子中将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事后,其中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400元,另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放在朋友家中,现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1655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1230元。
2020年4月21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甜甜旅馆”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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